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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17 证券简称:万林物流 公告编号:2025-047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之一(一审原告)
● 涉案金额:319,942,966.81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在以前年度已根据谨慎性原则,对案涉其他应收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预计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本次诉讼尚未执行,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近日,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林物流”)及全资子公司江苏万林木材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材产业园”)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苏民终21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前期披露了公司及子公司木材产业园与被告山东省微山湖大运煤焦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山湖大运”)、陈玉芳、朱思利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情况及一审判决结果。根据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12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微山湖大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万林物流、木材产业园预付款141,139,732.27元及利息(以141,139,732.27元为本金,自2022年3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驳回原告万林物流、木材产业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8,182元,由原告万林物流、木材产业园负担904,958元,被告微山湖大运负担763,224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768,224元。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6)。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因不服(2022)苏12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公司、木材产业园及被告微山湖大运分别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苏民终21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622,615元,由万林物流、木材产业园负担875,116元,由微山湖大运负担747,49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在以前年度已根据谨慎性原则,对案涉其他应收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预计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本次诉讼尚未执行,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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